經限制出境後,開立票據分期繳納,限制出境處分仍會維持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未逾5年限者,應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縱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捐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且一經限制出境後,必須將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或抑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5年,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經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繳納,即使欠稅人已就所餘欠繳金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未全部兌現前,因全部欠稅尚未繳清,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應儘速繳清欠稅,以免遭限制出境或被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8313117分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