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年度中結婚、離婚或分居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位市民張先生來電詢問:其與太太陳小姐於96年度結婚,但兩人不同戶籍,兩人除了各有薪資收入外,其與友人合夥開立電腦維修室(屬須使用發票之大店戶),其妻則獨資經營服飾店(不須使用發票之小店戶),張先生想了解,其與配偶屬於申報說明所言之分居嗎?又兩人該如何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較能節稅呢?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夫妻設立之戶籍不論是否相同,只要婚姻效力尚存在,均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所謂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睦或其他因素無法共同生活,若因此分別居住互不往來,以致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由夫妻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立繳款書者,將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而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其扶養親屬可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以張君為例,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以選擇採用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但若經採用合併申報,不能再申請更改為分開申報,而張君配偶之服飾店屬不使用發票之小店戶,其營利所得按核定之營業總額再乘上純益率6﹪計算與其他各類所得併計申報,不必再另行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張君之電腦維修室合夥之營利所得金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後方能得知,並於繳交該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方可以抵繳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847】 新聞稿提供單位: 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李美苓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