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申請部分使照之房屋其標準單價仍以實際總層數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建築法第70條之1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先申請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又因該部分房屋已建造完成,納稅義務人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台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造)所載之資料為準。

該處進一步說明,部分樓層先行施工完竣經依建築法第70條之1規定申請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後,其先行施工完竣之各樓層房屋核定單價之計算,仍應以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實際總層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