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房屋稅地價稅減徵規則修正通過了!新增聚落、文化景觀兩項減徵項目,為文化資產保存盡一份心力!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本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房屋稅地價稅減徵規則修正草案業經97年9月30日縣政會議通過,修正前規則之可減徵項目僅有私有歷史建築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修正後新增聚落及文化景觀兩項文化資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亦可減徵。希望透過租稅的減免,鼓勵並推動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化等工作,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現狀與維護。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自本規則發布施行日起,本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只要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並由臺北縣政府登錄者,房屋稅自完成登錄之當月份起、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分別減徵百分之三十;嗣後如經臺北縣政府廢止登錄者,則房屋稅自次月起、地價稅自次年(期)起,不再減徵。

稅捐處提醒民眾,有關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優惠措施,民眾並不須要提出申請,而是由臺北縣政府文化主管機關依其登錄審查相關辦法登錄在案後,再將其建築物、所定著土地面積列冊通報稅捐處,稅捐處即按原核定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稅額依規則所訂時點予以減徵百分之三十;如上述減徵項目廢止登錄時,亦由臺北縣政府文化主管機關通報稅捐處取消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徵優惠。

撰稿人:土地稅科 黃明德 電話:8952-820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