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喪葬費以111萬元計,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章小姐來電詢問,其母往生所支付之喪葬費用共計195萬6千元,於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憑實際支付之單據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算。」,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另財政部衡酌近年來物價水準變動情形,自95年度起調整喪葬費之扣除額為111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係採定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於申辦遺產稅時,無須檢附支付喪葬費用之相關憑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