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近者之繼承人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最近有民眾詢問:其父親於今(97)年2月死亡,只有一位繼承人,他本人是否可以拋棄繼承,由他的3名未成年子女繼承,並按每位子女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之遺產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繼承人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95年1月1日起之繼承案件適用)。惟依同法條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因此,該位民眾如經向法院聲請拋棄其對父親遺產之繼承權,而由其子女(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繼承時,縱使其子女尚未滿20歲,有關親屬扣除額,依前揭規定仍以其原得扣除之45萬元為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是否要拋棄繼承,除應注意民法規定之期限外,尚應熟悉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