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農田水利會之財產不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林先生來電詢問,自願提供水路使用之土地,無償設定地役權予農田水利會,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故對農田水利會之捐贈,依財政部92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981號令,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依林先生來電所述,林先生自願提供水路使用之土地,無償設定地役權予農田水利會,將不課徵贈與稅,惟仍應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