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之限制出境除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另有限制出境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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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繳稅捐的納稅義務人請注意,依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通過規定:個人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得限制其出境…。惟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依該署小額案件限制出境作業規定為30萬元以上。&  該局說明,本局雖依修法後條件全面清查應辦理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欠繳稅捐一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依其作業辦法30萬元以上得限制出境, 30萬元以下仍得報署核准限制出境。&  該局指出,勿以本局解除限制出境,就可任意入出境,如已繫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可能遭該處限制出境,仍然無法出境。&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切勿置之不理,以免滋生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逾滯納期滿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限制出境,造成日後出境之困擾。如有國稅任何疑義,即時向本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聯絡人:徵收科 股長:洪淑惠;電話:28313117分機11) &&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