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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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97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指出,除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外,其他營業用汽車,如遊覽車、租賃小客車及營業用貨車等均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在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係由稅捐稽徵處自行填發稅單郵寄納稅義務人;其他縣市係委託監理機關代徵,稅單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而尚未接獲稅單者,可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
  在繳稅方式方面,有下列各種繳稅管道,可供民眾選擇:
一、現金繳納:
(一)臨櫃繳納: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逕向各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2萬元以下的案件,自稅款開徵日前5天(亦即自97年9月26日)起,納稅義務人即可到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惟需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二、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透過電話語音或利用網際網路(網址:http: //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取得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手續費及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納:
(一)約定轉帳繳納:已辦理與銀行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款截止日(97年10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二)自動櫃員機(ATM):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三)電話語音轉帳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需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將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帳戶扣款。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截止日當日24時前,使用晶片金融卡至繳稅網站(網址:http://eb.fisc.com.tw)進行繳稅。使用本項繳稅方式應自行負擔手續費10元,將連同應繳稅額一併由存款帳戶扣款。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利用銀行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者,請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使用牌照稅款,如有不足者,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