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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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部分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或權利金時,依照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但誤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舉例來說,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權利金,應在給付權利金時自給付金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餘款交付給國外營利事業,惟如契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情形,此時必須按國外營利事業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原本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的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其計算方式如下:假設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A公司權利金,約定國外A公司每次實收1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A公司權利金時,應按給付淨額100萬元換算為給付總額125萬元〔100萬元÷﹙1-80%﹚〕,再以給付總額1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25萬元﹙125萬元×20%﹚。
該局呼籲,類似情況也常出現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契約約定,因此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