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定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可因消費者索取發票,而加收5%的價款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店要求加收5%的價額,有些商店卻不需要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一)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由上開規定可知,消費者消費時其售價實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不應該因為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即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一般消費者前往消費購物時要求開立發票並不用加收5%金額,消費者可要求營業人依原價開立,如果營業人未開立發票,則已涉嫌逃漏營業稅,國稅局將會依法補稅處罰。【#863】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侯惠月 聯絡電話:(07) 8123746-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