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適用時效有限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97年6月承買農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出賣人已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現97年9月要再行移轉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檢附原來使用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雖明定有效期間為6個月,係在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需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登記等手續,其作用只是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時,係作農業使用無誤,並非指該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即使土地所有權人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故仍需重新向各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以民眾承買農地登記後再行移轉,還是應另行申請證明書。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逕洽該局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73至176,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