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憑證雖已貼足印花稅票若未依規定註銷仍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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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稅憑證除須按規定之印花稅率貼足印花稅票外,也應依照規定註銷印花,若違反註銷規定,將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指出,依照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稅務局亦指出,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故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03-8226121-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