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因故借予他人設籍,如無租賃,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戶籍因故借予他人設籍者,如確無租賃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書立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或設籍人出具確無租賃切結書,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有他人因子女就學原因借設戶籍於該地,實際上並無租賃情事,並經設籍人出具確無租賃切結書,其他條件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仍可申請按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代書業者幫他人辦理此類案件,輔導納稅人書立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或出具確無租賃切結書,請務必真實。否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又教唆或幫助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