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辦妥定期檢驗,不代表已繳清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車輛已辦妥定期檢驗,應無欠稅,為何還收到催繳稅單?
  
  該局指出,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依現行法規,並未針對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訂有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的限制。故監理機關或代檢工廠受理車輛定期檢驗時,並未要求車主繳清使用牌照稅或提示無欠稅證明後,始准予檢驗。所以車輛雖辦妥定期檢驗,仍應注意是否已依限繳清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又繼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的話,除依法補稅外,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因此提醒各位車主留意,在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可同時向監理機關或本局查明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如果您有任何相關稅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