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說,凡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而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要貼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該收據可以免貼印花稅。該類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需貼用印花稅票。
  
  如果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eb.tctax.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