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適用租稅減免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免稅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公司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條第2項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該辦法對實際執行細節、範圍認定,分別授與財政部賦稅署及經濟部工業局訂定「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認定要點」。公司取得國外關係企業投資收益,欲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上揭法令規定需將相關成本費用以直接歸屬或比例分攤方式,自取得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始得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關係企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僅將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外,並未將應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減除,核與該辦法第5條規定不符,案經剔除補稅4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請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時,務必遵守法令規定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及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自收入中減除。
(聯絡人:稽核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