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付員工薪資全月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公司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給付員工薪資全月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自97年3月7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依97年3月5日修正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 每月薪資如果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三、 如果每月薪資之給付日,遇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以致發生跨月給付(亦即可能發生單月一次領取2個月薪資),則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882】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市國稅局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福山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