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正確性及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該局除平日積極察查營業人申請登記事項與其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符;同時,亦持續清查各轄區未辦營業登記及違規營業情形。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只要有實際買賣行為或銷售勞務,都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同法亦明定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將被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又如果登記事項與實際營業不符,也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依法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如果違反此項規定,也將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已有營業行為而仍未辦理營業登記,及未申報復業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時,應儘快補申辦相關登記手續,以免受罰。 【#872】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股 長 姓名:楊惠蘭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