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以管理負責人名義可否辦理核發免扣繳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民楊先生日前向國稅局提到:因他與兒子住相鄰透天厝共用1停車場,依規定如有公共區域,必須提撥1筆公共基金先行存放於高雄市政府,待其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向銀行設立專戶,方可將此筆基金還存使用。為此,遂向國稅局詢問以管理負責人名義可否申請核發免扣繳證明?俾便將已扣繳之所得稅款退回。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如無任何營利收入,而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或相關管理費用,其以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相關管理費用所發生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 該局表示,如果公寓大廈以起造人或管理負責人名義設立專戶衍生的存款利息所扣繳之所得稅款,在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始得以專案方式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經查明後予以退還。【#87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淑敏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