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籍與戶籍不屬同一地址,應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車輛已申請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又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繳通知函? 該局經查詢答覆,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免稅之案件,如戶籍地址已遷離原申請免稅的地址,致與車籍登記地址不同,經稽徵機關通知後,而未在期限內將戶籍遷回時,該車輛會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並補徵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