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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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生存配偶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登記者,依財政部90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434號令函釋,均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稅務局說,民眾若有任何印花稅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 埔里分局2982054轉303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