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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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或被徵收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說,上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被徵收者,亦可申請重購退稅,也就是在2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申請退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