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停車空間供自用停車且無出租收費情事者,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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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地下室停車空間供自用停車且無出租收費情事者,得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依財政部97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2400號令規定,均可以免徵房屋稅,即使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稅務局說: 地下室停車空間符合上開規定,且無出租收費情形者,皆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即可免徵房屋稅。納稅人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不瞭解,可就近向該局南投總局及埔里、竹山分局洽詢,或直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