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在存貨明細帳上記載沖轉退回貨品之數量;商品退回年度與銷貨年度不同時,應列報於商品實際退回年度。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應注意須將退回之商品數量、金額,於存貨明細記帳上記錄沖轉,調減營業成本,並列報於商品退回年度營業收入減項。

該局並提供下列2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例供大家參考。
(一)甲公司95年度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明單」列報銷貨退回,惟公司因存貨明細帳未記載沖轉退回貨品之數量,短報期末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而遭國稅局補徵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

(二)乙公司96年2月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證明單,公司以該銷貨退回係屬95年度之銷貨,且在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取具買受人出具之證明,列報為95年度銷貨退回,惟經國稅局查核該銷貨實際退回年度為96年度,依上述財政部函釋規定,應列報為96年度銷貨退回。

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依應依據稅法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洽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