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及陸空聯運包裹遞送貨物外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事宜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照現行廠商申請輸出貨品辦法第13條第2款及郵包免稅與免驗簽證限度規則第12條規定,營業人寄往國外之郵包,如屬授權銀行簽證之准許出口類貨品,其離岸價格未逾美金5,000元或其等值者得免予申請輸出許可證,亦無須報關取具出口報單;至所寄郵包如超過美金5,000元或其等值者,仍應以海關簽署之輸出許可證或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做為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不得逕以郵局所掣發之執據為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價值未逾前揭規定限額(美金5,000元),亦未繕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者,准憑郵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其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應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營業人對上項執據正本如須保存,未便檢送稽徵機關申報者,可以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加蓋戳記作為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自94年7 月1 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