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營業稅法免稅範圍,應儘速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已變更原始性質,非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稅範圍,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營業人以具有CAS合格冷凍肉品及購自私宰豬業者之死豬肉,兩種貨源攪拌麵粉及調味料作成排骨酥食材,再分裝販售予不知情之下游業者,以獲取不法利益,經調查站查獲,通報國稅局查有漏報銷售額情形,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1倍罰鍰。甲營業人主張其所販售者,係未經加工之肉品,屬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之免稅商品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免徵營業稅者,必以所販售者為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副產品為必要;依行政院農委會函釋:一般性死亡之「斃死豬」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辦理,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病死豬」,應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燒燬、掩埋或其他必要處置,非屬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定義之農產品。甲營業人確有向病死豬私宰者某乙購入豬肉排骨加工出售之事實,顯見甲營業人販售之調小排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品範圍,國稅局對其補徵營業稅及處罰,並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出售經加工之農產品,應儘速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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