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提供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提供卡拉OK電視螢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課徵娛樂稅。因此,餐廳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縱使未收取額外費用,僅用於招攬顧客促銷餐飲,但其費用實際已內含於餐飲費中,所以,仍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籲請餐廳提供卡拉OK的營業人注意,如尚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稅處或各鄉鎮公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繳漏稅額外,還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