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撇步報乎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左營區李太太來電詢問,她獨生女預計於雙十節結婚,有朋友告訴她可以贈與女兒211萬元,而不用繳納贈與稅,不知是否正確?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外,97年度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是111萬元。因此,李太太如果本年度沒有其他贈與情事,贈與其女之婚嫁財物只要價值在211萬元之內,就如她的朋友所言,可以不用課徵贈與稅喔! 高雄市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請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883】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美媚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