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工程工期一年,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建公司承作工程,其工期超過一年以上,必須採用完工百分比法計算工程損益,致於工期”一年”,究竟應如何計算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工程工期一年以上,係指工程合約書預定之完工期限在一年以上而言;如果工程合約施工期間跨越兩個年度,但合計之工期在一年以內者,仍採全部完工法。若是工程合約未載明預計完工期限,則依照施工日曆天數認定。又合約之工期雖在一年以內,但實際施工期間超過一年且尚未完工者,則應在工期超過一年所屬年度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88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淑敏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