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貸款,若雙方約定無利息,於地政機關辦理設定登記時應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利息約定之抵押借款業已登記於公文書,稅捐稽徵機關對債權人即可作有按時收取利息之推定,苟債權人主張未收付實現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行政法院70年度判字第117號及36年度判字第16號著有判例。例如張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資料(登記權利價值350萬元,存續期間自79年11月6日至99年12月30日,利息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6.538%),核定張君利息所得228,830元,並無違誤。國稅局提醒民眾,如不動產設定擔保僅係為保全債權,未有利息收付之約定,債務雙方當事人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於權利內容載明約定無利息;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作有按時收取利息之推定,核定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若債權人主張未有收取利息,應負舉證責任,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8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許盟蘭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