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造成商品等報廢之報備勘驗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3款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已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目前三鹿奶粉事件,營利事業若遭受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檢具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如商品等存放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該局表示,有關商品報廢申請書表及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www.ntx.gov.tw)(路徑:該局網站/便民快捷服務/稅務書表/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檔案運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對於商品報廢之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