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進銷貨事實,相互虛開統一發票方式,除涉及刑事責任外,稽徵機關對於虛報之進項稅額亦會補徵及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因87年間涉嫌無進貨事實,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10,818萬元、丙公司1,902萬元及丁公司2,998萬元,銷售金額合計15,718萬元,同時又取具上揭乙公司9,085萬元、丙公司3,284萬元及丁公司4,674萬元之統一發票,進項金額合計17,043萬元,二者相減,虛報進項金額大於虛報銷項金額1,325萬元,致虛報進項稅額662,115元,經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62,115元,並處罰鍰5,296,900元。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仍表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復提起再審,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至於甲、乙、丙等公司負責人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經刑事判決有罪。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與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本法第51條第5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該局說明本件甲公司雖主張縱與協力廠商有虛偽開立發票之情形,而該虛報之銷項營業稅已依規定繳納,並無逃漏行為,不應追補稅款及處罰,惟查營利事業從事發票對開等不當之財務操作,並作不實之財報以欺矇銀行及社會大眾等,已造成稅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的不正確性,甲公司等以相互虛開統一發票方式,增加其進項金額,藉以減少其應納之營業稅,是其虛報之進項金額,經進、銷項稅額相抵後,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亦要負擔巨額之罰鍰,另外倘涉及刑責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