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虛偽股權移轉,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行為,經查獲,除遭補稅外,並應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為A公司股東,王君於88年12月間,將持有A公司股票499,999股,以每股52元價格移轉予營業虧損之B公司,經國稅局查獲係取巧安排支付價金流程,屬虛偽買賣,目的在規避A公司89年度所配發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將B公司獲配之股利1仟8百萬餘元調整為王君當年度營利所得,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3百餘萬元。王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此等行為明顯為規避股東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負,以取得租稅利益,係屬稅捐規避行為,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