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公司未設置施工日報表,如何證明及核認工料成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造公司張小姐詢問,該公司係以查帳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查帳時要求提示施工日報表,惟其尚未設置此報表,應如何證明公司耗料及人工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條第3款及第4條第3款規定,營建業必須設置施工日報表,供稽徵機關作為查核其耗用材料及人工費用之依據。惟實務上營建業並未設置而可提示足以證明耗料之工程合約(包括所附之工程項目、建築圖說)、建築師或技師所計算之材料耗用明細表、材料明細帳和支付人工費用之工資單、印領清冊及扣(免)繳憑單等資料供國稅查核認定者,得免提示施工日報表。 【#8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淑敏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