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可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或轉移房屋所有權時,會有一筆財產交易所得,主張無該筆所得?因年代久遠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核實認定時,若符合重購住宅扣抵稅額相關規定,即可將財產交易所得所增加的稅額抵銷,以減低稅負。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須符合下列要點: 1、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者。 2、 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3、 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且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格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先購後售者亦適用。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文件影本代替,俗稱公契)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4、 納稅義務人已將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於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其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所得稅額,係指出售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所得稅額。 5、 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87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