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調增之所得額,不得將其分配予公司股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先生問: 公司下個月將開股東會討論盈餘分配等議題,請問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經國稅局查核後,計調整增加100萬元,該調增之所得額100萬元可否分配予公司股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公司盈餘之分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其盈餘係指財務會計按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稅前所得額,減除所得稅費用後之盈餘,若非屬依財務會計處理之盈餘,不得將其分配予公司股東;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後,經國稅局依有關稅法規定核定之所得額,與財務會計處理所得額之計算所依據法令暨目的各不相同,因之國稅局調整增加之所得,非屬依財務會計處理上之盈餘,係財務與稅務會計處理上之差異,非公司實際所得,並無盈餘可供分配,故不得據以分配予股東。【#87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淑敏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