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土地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所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之因素,想與友人之土地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出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亦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一人一生只有一次,納稅義務人於移轉土地前應謹慎評估,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