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五年免稅公司之機器設備如未達耐用年限而出售或報廢者,仍應列入全部機器設備比公式中之分母計算免稅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鼓勵一般傳統產業之投資,政府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自91年1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屬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其新增所得可享有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惟如有未達耐用年限之生產設備報廢或出售,仍應列入全部機器設備比公式中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規定,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者,其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以外之機器設備,於投資計畫完成日前一年度至該投資計畫免稅期間屆滿之當年度止,如有未達耐用年限而有停用、閒置或出售等情況致無法參加產製投資計畫之產品,該等機器設備仍應併計入「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以外之機器、設備、技術」內。
該局最近查核一家適用5年免稅獎勵之公司,發現部分生產設備尚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而提前出售,另有部分設備則轉列閒置資產,該公司以該等設備已未用於生產,而未列入「完成證明所載全新機器、設備、技術以外之機器、設備、技術」內計算免稅所得。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新計算全部機器設備比後,計調減免稅所得5百餘萬元,補稅1百餘萬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適用5年免稅之公司,生產設備如有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前而出售、報廢或轉列閒置資產情形,應特別注意有關免稅所得之計算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滋生困擾。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楊稽核,聯絡電話: 06-2298014 彙總編號:97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