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應按規定扣繳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不論有無設帳、保存憑證,其給付聘僱人員之薪資、執業場所之租金支出及因複委託而給付予其他執行業務者之複委託費等各類所得,皆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之扣繳義務人,其已依規定設置帳簿、保存憑證,給付各類所得,固應依法辦理扣繳;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業者並不因此而免除所得稅法所規範之扣繳義務。亦即執行業務者無論是否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如有給付各類扣繳範圍之所得,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常有執行業務者因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誤以為得不需就給付之薪資、租金辦理扣繳及申報,違反所得法規定,經國稅局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為扣之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請執行業務者給付各類所得時應留意稅法相關扣繳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