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園企業所有十分瀑布周遭土地課徵地價稅情形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有關媒體報導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瑞芳分處漏課十分瀑布五筆土地地價稅乙節,該分處提出說明指出:

林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十分大瀑布周遭土地部分為都市用地、部分為非都市用地。報載之5筆土地其中2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屬非都市土地之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筆屬道地目都市土地,該分處於會勘後,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現仍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3款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繼續准予課徵田賦,免予改課。另該筆道地目土地未作道路使用,且使用分區屬旅館區,應改課地價稅,2筆非都市土地大部分坐落園區外作農業使用,僅少部份在園區內作烤肉區使用,需經地政機關丈量實際改變使用之面積後改課地價稅,補徵五年地價稅估計約1,000元。

該公司係由民眾購票入園從事休閒活動,並未提供娛樂設施或娛樂節目供人娛樂,非屬娛樂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至於84年至89年間該公司門票票價報備乙節,係因該公司得以門票代替統一發票,無需逐筆開立發票與購票民眾,門票金額如有調整需向營業稅服務區報備以為計算營業稅申報繳稅依據,營業稅稽徵業務已於92年1月移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瑞芳服務處,所有相關公文檔案也已移撥,該分處已無相關資料。

撰稿人:瑞芳分處 賴玫珪 電話:2496-0318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