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應貼用印花稅票。該處特別呼籲民眾,索取醫療費用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院方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診所所在地之稅捐處提出檢舉,以杜印花稅之逃漏。

該處進一步指出,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醫療院所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開立的收據數量較多,可向稅捐處申請彙總繳納,除可免除購買、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之不便外,另可避免漏未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

撰稿人:消費稅科 劉素芬 電話:8952-8638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