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已如期交貨事後因故無法收回貨款,可否以銷貨退回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如期完成交貨,事後無法收取貨款,因並未發生退貨,不得申報銷貨退回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查核甲營業人承攬電信工程,部分貨物向乙營業人購買,雙方訂有買賣合約書,乙依約交貨,甲亦支付部分貨款,嗣後因發生商業糾紛,甲未付尾款,並自行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惟未將貨物退還,乙即申報銷貨退回並扣抵銷項稅額。該局以乙虛報銷貨退回,逕而補徵營業稅額及處3倍罰鍰,乙不服遂申請復查,遭駁回確定。
該局說明,本案甲、乙雙方從未有解除契約的合意,甲亦未將貨物返還於乙,自不構成「銷貨退回」,甲乙間買賣交易既已合法完成,縱甲自行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乙亦不能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章事證甚明,故復查決定予以維持;至於乙未能收到部分貨款,依稅法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不可在無實際銷貨退回或折讓之情況下,以虛報銷貨退回方式扣減當期銷項稅額,造成營業稅短繳之漏稅情事,畢竟貨款未收取乃屬兩造債權債務問題,在未收取前其應收債權仍然存在,可循司法途徑請求清償;而已發生之銷貨退回,其債權已經消滅,賣方即不能再向買方請求給付貨款,兩者不可混同。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稅務規定,以免觸法而遭稅捐單位違章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