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供養孫子女居住之房地,可申請適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位林先生來電詢問,他的養母有一間公寓式的房屋,供他的成年子女(林母的養孫女)設籍居住,也?有租給別人或營業使用,最近想將房屋出售,是否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養子女之已成年子女如係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所生者,或當事人另有訂定已收養前出生之養子女之子女為親屬者,則與養父母發生親屬關係。林先生之養母所有房屋供其成年養孫女設籍居住,如符合上述規定之親屬關係,並具備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者,該房屋於出售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