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稅方式管道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自10月1日起至31日開徵,本縣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全面寄發,車輛所有人若還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請與地方稅務局或監理機關連繫,辦理補發稅單,並請依期限繳納以免受罰。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於收到繳款書後,有多種管道可繳納稅款,除可向代收稅款的金融機關繳納外,還可持金融卡到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款)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或以信用卡、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至便利商店繳納,惟納稅人須負擔手續費。
地方稅務局另表示,車輛若遺失除應至警察單位報案外,含不堪使用或不欲使用時,均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遺失、繳銷或停用手續,使用牌照稅自監理機關完成登記之日起停止課徵,若未辦理前項手續車輛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對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地方稅務局總機(03)8226121轉242~247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