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保險費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保險實務上相對於「個人保險」之另種商品分類,被保險人須隸屬於同一團體,且人數達5人以上,保險人僅簽發一張保單交要保人(要保單位)收執,其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並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為高階主管投保人壽保險,保險費每人每年24,000元,列報為公司費用。經查該保單係針對個人保險之商品,非團體壽險,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不合,爰剔除未予認定。
〈聯絡人:大安分局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