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催收無著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轄李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銷貨應收帳款逾2年尚未收取,且買受公司已找不到人,該如何認列呆帳損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0年7月21日台財稅第35956號函,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屬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存證函作為證明,應附有債務人收受該項存證函之回執聯;但因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致所寄郵政機關存證函未送達,無從行使催收者,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867】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