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於停業登記後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供營業使用,於辦理停、歇業登記後,若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該局將依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如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因稅捐機關無法追溯查明使用情形,依高雄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9條規定,其使用情形變更日之認定,應以申報日為準;未申報前之房屋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稅務局提醒您,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