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申請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一戶籍之親屬為要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非同一戶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仍得申報減除免稅額,若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時,可否比照辦理? 該局答覆: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但若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申請每戶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時,除須身心障礙者須與駕駛人為同一戶籍之親屬外,尚須交通工具「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始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其適用法條與綜合所得稅有別,因此不能比照綜合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