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申報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因特殊情形,需變更其會計年度,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為何?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特殊情形,可依所得稅法第23條、第74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並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另依相關規定應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依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交易金額後認定之。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起訖期間得依其會計年度之起訖日期,免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三、經核准變更會計年度,其變更之日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會計年度時,應注意上開說明申報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